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簡字第93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字第938號
原   告  方增德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 律師
複代理人   楊志農
       潘曉琪 律師
被   告  方增榮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預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12月17日下午3時50分在本
內湖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書記官簡吟倫
附註:請原告重新陳報訴訟標的之價額。(起訴狀僅陳報房屋之
價額,未陳報土地部分之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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