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小字第74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小字第74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丁駿華
       沈泰昌
被   告  吳慧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三重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
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並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書記官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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