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小字第74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丁駿華
沈泰昌
被 告 吳慧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三重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
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並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書記官陳宜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