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清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1號聲請人 張雅雲 代理人 廖頌熙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晴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書記官陳憶萱附件:
一、聲請人應預納必要費用即郵務送達費3,000元(10×40×10-1,000=3,000),該筆費用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請補正及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請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並請補提聲請人前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進行前置調解惟未成立,雙方所提還款方案內容差距為何?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之情事,請提出相關證明具體明確說明。
三、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及於各金融機構、郵局、農漁會信用部最近2年之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四、聲請人應提出受扶養人最近2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扶養費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
五、請釋明聲請人有無以其本人或其他受扶養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投保公保、勞保及健保以外之人壽保險、儲蓄性保險、投資性保險?如有,應提出保險單等相關資料,並敘明繳納保費之年限、保額、已繳保費之年數、每年繳納保費金額、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並應敘明聲請人未優先以可處分所得償還所欠債務,而係用以投保保險之原因。
六、請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之人是否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如有,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清晰之封面及內頁明細,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止)、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七、聲請人前向銀行公會申請債務前置協商而毀諾,請具狀說明協商條件、履行情形及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原因致使毀諾,並提出相關文件釋明之。
八、聲請人於聲請清算之前2年名下財產有無變動或處分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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