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重上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重上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三四七號
上訴人甲○○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本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五五八號詐欺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上訴人甲○○涉有詐欺等犯罪嫌疑,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本院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吳秀美法官蕭艿菁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
書記官高瑞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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