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773號原告 林劉瑞英 被告 謝沛芸
謝麗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原告先位聲明訴請確認被告間就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4692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設定之抵押權所擔保之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債權不存在,並請求塗銷該抵押權設定登記;備位聲明訴請撤銷被告間上開抵押權設定行為,並請求被告塗銷該抵押權設定登記,均係因債權之擔保涉訟,而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2,500,000元,系爭房地之總價額為7,172,176元(即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100570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06年11月30日核定之最低拍賣價額),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應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