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職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執行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公示送達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職字第一四號聲請人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即 謝諒 獲上列聲請人因與 吳家興 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三○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按原告或曾受送達之被告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明,致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者,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四項之規定自明。查本件聲請人陳報(狀載)送達地址為外國地址,經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囑託駐南非代表處對該地址為送達未果,有駐南非代表處函可稽,其變更送達之處所,不向本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高金枝法官李錦美法官周舒雁法官吳光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五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