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七號
原告 張泰昌 訴訟代理人 許景鐿 律師被告甲○○住訴訟代理人 方鴻枝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涂秀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