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282號上訴人 豹蔡素卿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282號減少價金等事件,經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依其上訴聲明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萬7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0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3萬1051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書記官陳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