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6年度台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一四號聲請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七日本院裁定(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二九七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以「陳情再抗告狀」之形式提出,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之,合先說明。
次查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二九七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具體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之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定不服之理由。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朱建男
法官顏南全法官許澍林法官鄭傑夫法官蘇清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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