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勞小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小字第24號原告 張寶釵 訴訟代理人 趙乃怡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傑明皇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寶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六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書記官周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