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婚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婚字第556號反請求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江宜蔚 律師反請求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反請求離婚等事件,裁定如下:
主文反請求原告之訴駁回。
反請求訴訟費用由反請求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1之以下規定繳納裁判費,非訟聲請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以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及97條所準用。如未繳納裁判費,則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的起訴不合程式,經裁定補正而不補正,則應裁定駁回。
二、反請求原告提起反請求,卻未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8日當庭裁定限期命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14900元,反請求原告訴訟代理人亦當庭表示會儘速促請反請求原告繳納,裁定已生當庭通知的送達效力,此有當天開庭筆錄在卷可稽。
三、反請求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納裁判費,其反請求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書記官陳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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