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監宣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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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監宣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監宣字第134號聲請人 鍾文達 (下稱聲請人)號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 鍾林新妹 (下稱相對人)318號關係人 鍾文遠
鍾壹桐
鍾美紅
彭鍾美亭
劉鍾美綢
鍾美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第三頁第27行,關於「並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馮日強 』」記載,應更正為「並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鍾文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建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書記官林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