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小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勞小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小字第8號原告 周鴻俊 上列當事人與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53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勞動法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書記官許慧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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