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93號聲請人 陳許金女
許順全 許有福 張許美珠 邱許美月
許美香
許秀卿 許秀燕 許秀菊 許有傳 兼前列十人之訴訟代理 許有德 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有興 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坐落新竹市○○路000號房屋於民國110年起訴時交易價值或課稅現值,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珮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書記官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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