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14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盧金治 法定代理人 陳景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畢劉綿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13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81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41,600元【計算式:43,000元/平方公尺(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5平方公尺(被上訴人畢劉綿主張上訴人占用之面積)+43,000元/平方公尺(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3平方公尺(被上訴人 張陳麗華 主張上訴人占用之面積)+43,000元/平方公尺(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10平方公尺(被上訴人 吳錦慧 主張上訴人占用之面積)=774,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未據繳納上訴費用12,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書記官王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