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家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聲字第26號聲請人 蔡進財 相對人 蔡秋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父親,前曾對相對人提起給付扶養費之請求,然現因在醫院持續治療骨傷等病,已發生情事變更,為此再對相對人提起給付扶養費之請求等語。
二、按受扶養權利者有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或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等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其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父親,而聲請人前曾對相對人提起給付扶養費之請求,經本院以107年家聲抗字第2號裁定認已該當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1款及第2項之要件,而應免除相對人對聲請人之扶養義務,故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等情,有該裁定影本在卷可查,並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核閱綦詳。是本件相對人既對聲請人已無扶養之義務,從而,聲請人聲請相對人給付扶養費用,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書記官陳微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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