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2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2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227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柏凱具保人劉岩洋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緝字第4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岩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
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曾柏凱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劉岩洋於民國108年3月18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予以釋放乙節,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紙在卷可稽(見
108年度偵緝字第473號卷第41頁、第45頁)。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期間,經依其住、居所合法傳喚,並未到庭,再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否則沒入保證金,具保人亦未帶同被告到庭,復經本院囑警拘提被告,亦均拘提無著等情,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10月28日 基檢鈴平 108助501字第1081025161號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108年11月14日中市警太分偵字第1080040523號函及檢附之拘票及報告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08年11月20日中市警一分偵字第1080063802號函及檢附之拘票及報告書、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11月22日基檢鈴平108助501字第1081027745號函及檢附之拘票、拘提報告書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1-35、51、59-6
3、75-83、87-103頁),而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帶同被告到案等節,此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65頁),且被告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之情形,亦有被告之在監在押紀錄表1紙在卷可佐,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欣怡
法官江文玉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玟君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