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07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107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魏嘉建
被   告  黃楷皓 (原名: 黃尊義黃凱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陸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
幣參萬玖仟玖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
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另新臺幣壹拾萬玖仟玖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
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陸佰伍拾貳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力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書記官陳黎諭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
合計1,7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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