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易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353號上訴人 陳江銓
80號被上訴人王黛
之27號兼訴訟代理 蘇弘伸 人之27號上開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5月15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28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古金男法官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