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739號聲請人 林秀綢 上列聲請人林秀綢因與相對人 陳昆瓏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秀綢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票號:TH357352)原本1件,
二、聲請人未敍明本票之提示日期,請具狀補正之。
三、請提出相對人陳昆瓏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