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交易字第1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交易字第1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一四七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八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上午八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沿新竹市○○街往東大路方向行駛,行經新竹市○○街右轉東大路時,應注意車前狀況,且減速慢行,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車前狀況並減速慢行逕自右轉行駛,適乙○○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輕機車,沿新竹市○○路由東向西逆向行駛慢車道至水田街口附近停車等綠燈,被告甲○○煞避不及,而碰撞乙○○之機車左側部位,並致乙○○因而受有左股骨粗隆骨折之傷害,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訊問時撤回其告訴,並有撤回告訴狀一紙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王紋瑩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馮玉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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