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五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聲甲字一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珈禎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正中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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