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補字第422號
原告 朱奕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書馨 間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8,3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2,7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書記官梁高賓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補字第422號
原告 朱奕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書馨 間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8,3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2,7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