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1年度員補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補字第422號

原告 朱奕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書馨 間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8,3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2,7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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