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2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2459號聲請人 唐盧春珍
唐景星 唐慈彣 馬子涵 馬婕芸 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唐慈彣
馬延業 聲請人 唐偉哲
唐啟浤 唐于捷 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唐偉哲
黃麗卿 聲請人 李菡真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唐珮純 聲請人 唐月瓊
唐景胤 顏家祥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唐乃玉 聲請人 賴彤姍 法定代理人 賴俊孚 聲請人 唐洽鈞
謝秉展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謝昱堃
唐洽鈞聲請人 唐偉立
唐月英 薛竹君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薛文山 上列聲明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是若非前開法定順序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自屬不合。次按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民法第1140條定有明文,是被繼承人與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以外之繼承人並無代位繼承之問題。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繼承人 唐聰燦 不幸於民國101年4月18日死亡,聲請人等分別為被繼承人之兄長 唐聰明 之配偶、子女、孫子女及曾孫子女,而唐聰明業於101年10月17日死亡,聲請人等自願拋棄對被繼承人唐聰燦之繼承權,爰依民法第1174條之規定聲請核備等語,並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及存證信函暨回執為證。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唐聰燦於101年4月18日死亡,其第一順序、第二順序之全體繼承人均拋棄繼承,聲請人等分別為被繼承人之兄長唐聰明之配偶、子女、孫子女及曾孫子女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1年度司繼字第1500號、第1842號及第2338號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實。惟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並非法定順序繼承人,亦未具有代位繼承權,自不得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從而,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書記官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