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曉珍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蘇志成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理人 高郡霞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及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1年度消債清字第21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據債務人提出之資產表、99至100年度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其名下財產有玉石收藏數十件,而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8日、
6月21日及8月26日召開債權人會議,經債權人會議議決將債務人之玉石收藏進行變賣,由債務人提出物品清單、批次、價格及標名到院,定期三次依強制執行之動產拍賣程序進行變賣,若無人應買,則將動產返還予債務人,但債務人應找尋願意承購之第三人,於拍賣期日後1個月內陳報法院查詢結果,有債權人會議筆錄附卷可參。綜上,前揭動產經本院定期於102年8月12日、102年8月26日、102年9月16日進行變賣,均無人應買,嗣於102年9月16日第三人等願承購部分動產並解繳現款新台幣97,000元到院,並債務人表示因住院治療,無法再另覓買家後,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已全數變價完畢,是本院審酌案件之複雜程度,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足憑,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可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