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72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7236號債權人 張獻欣 債務人 陳美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捌萬伍仟零伍拾伍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亦有明文。又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釋明利息自民國99年8月28日起算之依據為何?㈡釋明請求利息為年利率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此項裁定已於101年12月1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請求利息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書記官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