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18號原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南部分署代表人 滕永俊 訴訟代理人 陳柏任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彥宏 、 陳良仁 間因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2,000元。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補繳裁判費2,0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二、原告應具狀補正:(一)被告每月所領薪俸金額及相關證據;(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金額之詳細計算式及相關證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裕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書記官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