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8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8577號債權人大昇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大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喜鴻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應為喜鴻實業有限公司或台中市福聯新城丁區
管委會或 李偉民 ?(因銷貨單上記載送貨地址○○○區○○○○街與福聯新城所在地富榮街不同?)?又請款傳票之領款人係李偉民簽名,如何得知係喜鴻實業有限公司之業務代表人?或李偉民個人之行為?請一併釋明其中請求原因事實及其法律依據?㈡本件請求利息否?其利息起迄期間及其利率各為何?並請陳
報債務人(或公司或管委會)向債權人訂購燈具之相關釋明文件?並於狀末蓋聲請人之公司印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書記官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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