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緝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審訴緝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緝字第102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174號106年度審訴字第222號上訴人即被告 高恕玲 選任辯護人 林金發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本院105年度審訴緝字第
102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74號、106年度審訴字第22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恕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高恕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5年度審訴緝字第102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74號、106年度審訴字第222號第一審判決,而該判決書正本已於106年3月29日送達被告收執無訛,此有送達證書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景福派出所月份司法文書登記簿各1份附卷可稽,是上訴期間應於106年4月10日屆滿,上訴人於106年4月5日具狀提起上訴,而未附具體理由,且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具體理由,爰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限期補提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鍾雅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涵妤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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