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1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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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123號原告 黃啟禎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賴靖穎 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267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應繳裁判費36,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1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書記官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