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113號原告勁陞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孟慈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文智 即園圃農場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12,7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9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書記官謝明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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