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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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355號原告 廖笑梅 訴訟代理人 黃逸仁 律師被告 李雅楠 訴訟代理人 羅國斌 律師複代理人 吳佳 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5,15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280,000元(不動產6,280,000元+金錢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872元,原告僅繳納85,150元,尚欠7,7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書記官謝明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