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0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109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尹正憲
陳奕憲(原名:陳仲韋)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
4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鍾佩真
法官李佳容法官許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書記官凌浚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