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07號原告 吳忍 訴訟代理人 矯恆毅 律師被告 吳中仁 (即 葉崇吉葉崇榮葉崇仁 之承當訴訟人
黃聯和 葉文雄 葉玉美 葉金泉 葉玉珠 (YEH,YU-CHU) 葉玉琴 葉聯發 黃聯芳 葉琮閔 葉琮富 葉金春 上五人訴訟代理人 葉竣成 受告知訴訟人屏東縣恆春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古榮春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
107年5月9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快
法官李珮妤法官張瑞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書記官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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