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580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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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58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580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徐以凡 債務人 徐世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捌仟玖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徐以凡前於民國104年至105年間,邀同債務人徐世昌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2筆,共計新臺幣62,366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徐以凡自民國110年4月16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38,919元及自民國110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10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徐世昌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紙、借據影本一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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