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金上重訴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1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伯榮選任辯護人施宣旭律師
鍾慶禹律師被告 林泰榮 選任辯護人 鄭克盛 律師被告 許世弘 選任辯護人 陳丁章 律師被告 曾永信 選任辯護人 許世昌 律師被告 黃耀南 選任辯護人 黃仕翰 律師
游弘誠 律師 呂紹宏 律師被告 沈慶德 選任辯護人 王棟樑 律師被告 陳榮昌 選任辯護人許世昌律師被告 謝宛珊 選任辯護人鄭克盛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證券交易法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
3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邱滋杉法官沈宜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莫佳樺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