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居住安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5號原告 陳士清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禁止被告妨害居住安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不得於夜間10點後,在房屋內為搬動傢俱、丟擲物品、甩門等製造低頻噪音,妨害原告居住安寧之行為,核屬訴請除去對其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之侵害,而為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