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號原告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關係企業企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林宗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887,272元(即原告依其聲明得「增加」受分配之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4,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