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易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清潔費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易字第409號上訴人力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淑珍 訴訟代理人 許朝昇 律師複代理人 王文廷 律師被上訴人麒園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彥甫 訴訟代理人 謝岳龍 律師
劉博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清潔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9月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周群翔法官陳慧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書記官陳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