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952號原告 邱奕峯 被告 林家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2月22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書記官楊郁馨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952號原告 邱奕峯 被告 林家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2月22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