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9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93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淑芬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廖純卿
法官顏銀秋法官陳鈴香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美姿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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