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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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34號

上訴人A01

被上訴人A02

A03

A04

A05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25日本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3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陸佰捌拾捌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訴訟事件應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向第二審法院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逾10萬元至1千萬元部分,加徵10分之3;逾1千萬元部分,加徵10分之1,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請求分割遺產之訴,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而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意旨,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亦即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應繼分之比例定之,上訴利益亦應依此標準計算,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55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A06如附表所示之遺產,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5日以本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34號第一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後,上訴人提起上訴,聲明請求廢棄上開判決,並分割A06上開遺產,揆諸前揭裁判意旨,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應以A06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13,787,745元(計算式詳附表),按上訴人主張得依應繼分請求分配之比例1/5,核定為2,757,549元(計算式:13,787,745元×1/5=2,757,54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50,688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芷萱

附表:被繼承人A06之遺產

編號

項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參考依據

價值(新臺幣)

1

新北市○○區○○段000○號建物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號0樓)

65.06㎡

1分之1

參考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鄰近同區域○○街不動產於起訴時相近期間之交易,單價約為108,000元/㎡。

7,026,480元

(計算式:108,000元/㎡×65.06㎡=7,026,480元)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748.02㎡

100000分之991

2

新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號0樓)

81.45㎡

公同共有1/1

(含自被繼承人之母A007繼承部分,以及被繼承人之父A08自A007繼承後,再由被繼承人再轉繼承部分)

參考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鄰近同區域○○路不動產於起訴時相近期間之交易,單價約為165,000元/㎡。

3,359,813元

【計算式:165,000元/㎡×81.45㎡×〈1/5+(1/5×1/4)〉=3,359,81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新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2㎡

公同共有1/4

(含自被繼承人之母A007繼承部分,以及被繼承人之父A08自A007繼承後,再由被繼承人再轉繼承部分)

新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95㎡

公同共有1/4

(含自被繼承人之母A007繼承部分,以及被繼承人之父A08自A007繼承後,再由被繼承人再轉繼承部分)

3

新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號0樓)

81.45㎡

公同共有1分之1

(自被繼承人之父A08繼承部分)

參考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鄰近同區域○○路不動產於起訴時相近期間之交易,單價約為165,000元/㎡。

3,359,813元

(計算式:165,000元/㎡×81.45㎡×1/4=3,359,81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新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64㎡

公同共有4分之1

(自被繼承人之父A08繼承部分)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

34㎡

公同共有4分之1

(自被繼承人之父A08繼承部分)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1㎡

公同共有4分之1

(自被繼承人之父A08繼承部分)

新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16㎡

公同共有8分之1

(自被繼承人之父A08繼承部分)

4

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68元

5

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2元

6

板橋莒光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元

7

新北市○○區○○○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9元

8

鍾情終身壽險

(保單號碼:0000000000)

18,289元

9

鍾情終身壽險

(保單號碼:0000000000)

18,289元

10

新光人壽保險

(保單號碼:0000000000)

4,848元

總價

13,787,7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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