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78號
聲請人 楊蕓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限期起訴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書記官王顥儒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78號
聲請人 楊蕓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限期起訴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書記官王顥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