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27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78號

聲請人 楊蕓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限期起訴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書記官王顥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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