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20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06號

原告源祥測量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源

被告弘展基礎工程專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俊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98,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書記官陳俞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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