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9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信法律地政聯合事務所)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宏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書記官曾寶生附件:
一、聲請人甲○○最近一個月內(即97年10月份)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97年度1月至10月份現有收入證明(在職證明、薪資帳戶存摺影本、薪資單、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二、聲請人配偶 溫淑芳 95、96年度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一個月內(即97年10月份)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97年度1月至10月份現有收入證明(在職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三、聲請人所扶養之親屬 周妙璟周宥廷 95、96年度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一個月內(即97年10月份)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其有無受領相關福利補助,如有,亦應提出證明(如匯款資料、存摺影本)。
四、聲請人甲○○與配偶溫淑芳對受扶養人周妙璟、周宥廷如何分擔扶養費用,並提出證明文件。
五、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後,迄聲請更生之日止,依原協商之約定,按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如轉帳收據影本、存簿影本或繳交證明等),並註明自何時起未清償及無法清償之原因。
六、與債權人乙○○間新台幣貳拾萬元借款交付證明文件,並說明借款使用流向。
七、與第一銀行間信用貸款之契約書、借款交付證明文件,說明借款使用流向,並提出95、96年度清償之證明,另敘明自何時起停止繳交款項,及目前尚未受償金額為何。
八、聲請人甲○○於國華人壽及安泰人壽個人保險之契約書,並陳報聲請人及其扶養子女個人保險之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九、聲請人甲○○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應更新存簿資料至97年11月12日)。
十、聲請更生前兩年內之收入已不足支應必要支出,聲請人如何能自95年6月協商成立時起,按期繳納每月新臺幣25,545元之協商款項計21期,應敘明之。若有資助者,應陳報其姓名、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十一、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原協商方案顯有重大困難之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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