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重訴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一年度上重訴字第三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楊玉珍
魏俊峰 張慶宗 張志新 右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予延長羈押期間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謝說容法官黃日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利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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