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9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三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門分行法定代理人 李憲武 送達代收人 林玉鳳 被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彭洪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吳美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