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九三五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共同選任辯護人陳適庸律師
許博森 律師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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