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5號上訴人 廖妙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危青山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26,3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書記官許致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