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407號
原告 蔡依儒
被告 黃世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35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卷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無任何書面或言詞之答辯。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一案,業據本院以114年度金訴字第353號判決諭知不受理,依首揭法規,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駁回,而假執行之聲請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陳郁仁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賴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