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407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407號

原告 蔡依儒

被告 黃世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35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卷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無任何書面或言詞之答辯。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一案,業據本院以114年度金訴字第353號判決諭知不受理,依首揭法規,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駁回,而假執行之聲請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陳郁仁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賴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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